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,不论企业或个人,向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,均可获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。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(含省级)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,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收据联,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。
企业捐赠
根据2017年2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《企业所得税修正案(草案)》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个人捐赠
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,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事业的捐赠,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公益舍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、贫困地区的捐赠。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捐赠证书与成员徽章
荣誉纪念砖
捐赠达到20万元及以上可获荣誉会员称号,并获取一块专属的定制地砖;
冠名&VIP赠票
公共区域冠名:捐赠达到一定数额以上可获得环湖及
城市公园带公共构筑物的冠名权
活动冠名:获得大型文旅活动的冠名权、赞助品牌LOGO
露出等
VIP赠票:在临港新片区的大型活动中获得最佳观赏席位
及一定数量的赠票